防火材料系列
都是血的经验!评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
发布时间:2024.01.30 来源: 防火材料系列

  除了增加了一些之前未涉及的项目,本次新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还修改了一部分原有的条例,其实其实是以车辆安全风险隐患方面的居多,例如新的防火材料、行车记录仪的安装等等,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

  8.6.5所有校车、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不小于 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的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拨;安装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其技术方面的要求应符合GB/T 19056 相关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如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方面的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相关规定,应视为满足规定的要求。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

  8.6.6汽车装备以及加装的所有电气设备不得影响本标准规定的制动、转向、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运行安全要求。

  11.5.3客车除驾驶人门和应急门外,不得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对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由于公交站台位置的原因须在车身左侧上下乘客时,允许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此类公共汽车不得在车身右侧开设乘客门。对既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同时又在普通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允许在车身左右两侧均开设乘客门,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车身的强度和刚度达到使用上的要求,并且一侧乘客门开启时,另一侧乘客门应同时可靠锁止。

  11.5.4当客车静止时,乘客门应易于从车内开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乘客门向车内开启时,其结构应保证开启运动不致伤害乘客,必要时应装有适当的防护装置;紧急状况下,乘客门还应能从车外开启。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应小于等于 1800 mm。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设置两个乘客门;但如其车身两侧所有应急窗均为外推式应急窗,也可只设一个乘客门。

  11.5.5客车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或意外的情况下,仍应能通过车门应急控制器简便地从车内打开;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公共汽车及车长不小于 6m的其他客车,还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驾驶人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

  11.6.2载客汽车的乘员座椅应符合有关规定,布置合理,无特别的条件时应尽量均匀分布,不得因座椅的集中布置而形成与车辆设计功能不相适应的、明显过大的行李区(但行李区与乘客区用隔板或隔栅有效隔离的除外)。

  11.6.4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及设计和制造上有特殊使用需求的专用客车外,其他客车的座椅均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

  11.6.5客车的车组人员座椅如为折叠座椅,应固定可靠并用适当方式清晰标示该座椅仅供车组人员使用,且座垫深度和座垫宽均应不小于 400mm;如位于踏步区域,车组人员离开座垫时座椅应能自动回到折叠位置,并确保此时座椅毗邻的通道(或引道)宽度符合规定。

  11.6.6幼儿专用校车和小学生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的座间距应分别不小于 500 mm和 550mm;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 65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 1200 mm。专用校车的学生座椅在车辆横向上最多采用“2+3”布置。

  11.6.7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应不小于 450mm,卧铺纵向间距应不小于 1600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应不小于 350mm;卧铺不得布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双层布置时上铺高应不小于 780mm、铺间高应不小于 750mm。

  11.7.1汽车驾驶室和乘员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GB 8410—2006规定的阻燃材料,其中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 70mm/min。

  11.7.2发动机舱或别的热源(如缓速器或车内采暖装置,但不包括热水循环装置)与车辆别的部分之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联接隔热材料的固定夹、垫圈等也应防火。对公共汽车与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达到GB 8410—2006的4.6规定的A级的要求。

  12.1.1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校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12.4.2.1应急门的净高应不小于1250mm,净宽应不小于 550mm;但车长小于等于7m的客车,应急门的净高应不小于 1100mm,如自门洞最低处向上 400mm以内有轮罩凸出,则在轮罩凸出处应急门净宽可减至300mm。

  12.4.2.2车辆侧面的铰接式应急门应铰链于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不小于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如在应急门打开时能提供不小于550 mm的自由通道,则开度不小于100°的要求可不满足。

  12.4.2.3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不小于300mm ,不足300mm时允许采取迅速翻转座椅的方法加宽引道。专用校车沿引道侧面设有折叠座椅时,在折叠座椅打开的情况下(对在不使用时能自动折叠的座椅,在座椅处于折叠位置时),引道宽度仍应不小于300mm。

  12.4.2.4应急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应急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12.4.2.5当车辆停止时,应急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打开,并设有车门开启声响报警装置。允许从车外将门锁住,但应保证始终能用正常开启装置从车内将其打开,门外手柄应设保护套,且离地面高度(空载时)应小于等于1800mm。

  12.6.9通气接口排气方向应指向车尾方向并与地面成 45°圆锥的范围内,能将泄漏气体排出车外,通气接口至排气管和别的热源距离应不小于 250mm,通气总面积应不小于 450mm2。

  12.9.2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人附近;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一个应靠近驾驶人座椅。

  12.11.1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拥有相对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并安装符合GB 13365规定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

  12.11.2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顶部应设置有充足强度的倾覆保护设施,且该装置应装备有能将积聚在其内部的液体排出的排放阀;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设施的最高点至少 20mm。

  12.11.3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得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不小于 150mm。

  ——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

  12.13.2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GB 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

  12.13.3乘用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 6m的其他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设置前保险杠。

  新出台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能够说是建立在众多事故的基础上,假如没有它们的出现,可能新的条例也不会如此快速推出,更不会这样的具有针对性,多起重大事故引起了“领导”们的注意力,才会有今天这样一部最新版的安全条例。但是我认为,这些措施都是被动的,为何不在发生意外事故之前就推出和实施呢?为什么一定要建立在死亡的基础上呢?真的希望我们有关部门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希望少一些事故,毕竟生命只有一次。(图/文汽车之家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