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材料系列
福州市马尾区秋冬季森林防火宣传材料(三)
发布时间:2023.12.26 来源: 防火材料系列

  在日常森林防火工作中,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时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我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制度。一般森林防火期:5月1日至9月30日;重点森林防火期: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森林高火险期: “元旦”、春节、清明节(4月1日至4月15日)、“五一”节、国庆节放假期间(中雨以上天气除外)、重阳节期间和重点森林防火期间的星期六、星期日(中雨以上天气除外),森林火险气象等级4级以上(含四级)时,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明书》,备足扑火工具、扑火人员,并在上午11:00前,三级风以下方可用火。进入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依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行驶在林区公共汽车、火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会导致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其他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做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