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中心
公开内容信息页
发布时间:2023.11.26 来源: 产品中心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逐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夯实消防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热情参加”的消防工作格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强化火灾预防,深化隐患整治,夯实工作基础,逐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逐步的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根本原则。坚持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坚持依法治理,逐步提升火灾隐患治理和社会消防监督水平;坚持基本的建设,进一步提升防御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坚持创新发展,加强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加强监管,进一步强化部门、行业监督管理效能。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消防安全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防御火灾能力显著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上的水准明显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高,火灾总量、死亡人数保持在较低水平,力争火灾四项指标“零增长”,坚决杜绝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一)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全面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总体设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各区(县)要制订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细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具体职责;持续加大消防安全投入,保障消防安全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组织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完善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年初和防火重点时期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并且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对消防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街道(乡、镇)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本的建设,全方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负责检查督导。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推广、应用消防安全管理新技术、新产品,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立落实长效机制,推广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三项申报”制度,确保符合有关标准要求。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做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在醒目位置公示评估结果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并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报备,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深入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三化”建设工作,建立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设置醒目标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推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职业化管理,严格持证上岗。要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火灾危险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水电油气设施维保人员、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个体工商户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要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承担消防法律责任。

  (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分解机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消防专项检查,确保消防安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委、商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民宗、旅游、工商、文物、体育、人防等部门要修订完善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疗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场所、宗教场所、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公安、经信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民爆物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法律和法规,落实自治区各项消防工作部署,加强对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火灾防控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强化监督执法效能。公安及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大力实施“全警消防”战略,建立完整工作机制,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做多元化的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及时上报辖区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明显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每日一查、每周例会、每月考评、季度培训,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参与扑救初起火灾等工作。

  (一)完善消防法规体系。结合消防安全明显问题,制定出台符合乌鲁木齐实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产品监督、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监管及安全施工、消防技术服务和工业园区消防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从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工程防火要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出台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提高设防等级。充分的发挥石油化学工业、纺织工业、商业、餐饮等重点行业协会作用,完善行业消防管理标准和制度,建立健全消防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体系,从制度层面为开展消防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级政府制定城乡规划要最大限度地考虑消防安全需要,依照国家消防法律和法规和技术规定要求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规定标准。要建立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工程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或出具虚假文件报告。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委、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疗机构、博物馆、体育场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已取得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的单位、场所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最先发现的职能部门在撤销本部门许可决定的同时,要及时通知有关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开展联合执法。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加强完善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送和反馈,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经公安消防部门通报,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这类的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依据公安消防部门和质检部门的通报或移送材料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公安消防部门和质检部门;案情重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其经济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三)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继续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同时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根据重大社会活动和重要节点安排,开展针对性和常态化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全年分阶段、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并且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有关部门处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辖区政府要制定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并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辖区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消防安全通报制度,充分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情况;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共场所,应当在进口、出口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加强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加强“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加大对举报群众的奖励力度,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关注消防安全的积极性,并及时依法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

  (四)严格落实火灾高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区(县)要将辖区易引起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列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辅助疏散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机制,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单位应将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是依据,利用市场手段防范、化解火灾风险。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五)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全市建筑施工公司开展对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并牵头组织对辖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电焊、防水处理等施工作业,居民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并严格落实型式检验和现场抽样检验制度,确保燃烧性能等级符合标准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一定要符合国家、行业、区域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六)加强社区(村)消防工作。各区(县)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设计,把农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建设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与城市改造相结合,加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要将社区(村)消防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体系,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社区(村)警务区为基础网格,配足消防器材,将辖区所有单位、场所和居(村)民区全部纳入网格管理,组织综治、公安、工商、文化、城管、安监、民政、卫生以及民兵、协警、联防、物业管理人员、保安、楼栋长等群防群治力量,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宣传教育,强化对出租屋、小旅店、小作坊等场所的治理,及时扑救初起火灾事故。

  (七)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通知》(公通字〔2011〕20号)和《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年规划(2011-2015)》(新公通〔2011〕184号),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注意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宣传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做部署和考评,督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纳入教学、科普、普法教育工作内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上一堂消防安全教育课、开展一次疏散逃生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参观一次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或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八)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宣传、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委、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文化、广电、安监、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和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义务教育内容。推动将消防安全技能纳入上岗培训考试范围,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物业服务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区(县)、各部门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消防规划,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完成各项消防规划编制实施任务,已制定实施城乡消防规划不能够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的功能分区,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标准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并加强对现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在2013年底前建成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及甘泉堡工业园区消防站。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中,要将城市消防规划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或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查和批准实施。发改、规划、建委、财政、电信、供水等部门要依照消防规划和管理职责,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够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二)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研发应用。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研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逐步的提升利用科学技术防御火灾的水平。科技、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推动地方科研院校和有科研实力的企业全面参与消防科学技术研发,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物联网”、“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在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应急救援领域的应用,实现对消防安全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技术,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快速推进消防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逐步的提升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煤化工、石油化学工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轨道交通等场所的防火、灭火救援技术探讨研究,逐步的提升利用科学技术防御火灾的水平。

  (三)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积极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部队队伍建设,调剂充实消防一线警力。各区(县)要在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的同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伍筹建、运行、保障等管理机制,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车辆管理、经费保障等内容,全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加强乡镇消防队建设,“十二五”期间,自治区重点镇和经济发达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其它乡镇建成专(兼)职消防队,行政村、街道、社区建成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逐步的提升实战能力。要保证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并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对因公伤亡的专职消防员,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评功、评烈。

  (四)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疆尔自治区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五年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86号),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完成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跨市、区(县)和县级区域内的三级响应机制。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战勤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地域性多发灾害特点,合理储备灭火药剂、器材装备、生活保障等应急保障物资和装备,购置破拆清障车、宿营车、净水车、淋浴车等特殊保障车辆,满足物资保障、技术保障、生活保障、卫勤保障等战勤保障功能需求。建立完善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机制,所有公安现役消防队(站)装备器材配备须满足《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要求,一直在优化消防装备结构,实现公安部《公安消防部队2012-2015年灭火救援装备建设规划》配备要求。并逐步加强处置超高层、地下建筑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的高、精、尖装备器材的配备,如城市主战消防车,干粉消防车,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防化救援消防车,高风压排烟车,快速敷带消防车,照明消防车,充气消防车和维稳处突特种消防车辆等专勤消防车,以及个人防护装备、高性能的抢险救援器材、侦检装备和水域救援专用装备的配备。要推进消防综合培训基地建设,配齐应急救援训练装备器材和模拟训练设施,推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化、模拟化训练。

  (五)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要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推行资质、资格评价淘汰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管理、引导、培训,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健全自律机制,规范服务行为,不断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要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为重点的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一)加强消防工作检查考评。各区(县)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创建、平安建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所属部门开展消防工作情况做督导考评,对落实本意见情况做考评验收和通报,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健全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及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受伤或死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出现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入、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深化消防“网格化”管理。认线年全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现场会精神,持续深化全市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各区(县)按照市人民政府“全覆盖、无缝隙”的社会“网格化”管理体系的要求,将消防“网格化”工作纳入到全市“网格化”管理建设体系中,实现有效对接和融合,确保同部署、同实施、同推进。继续加大对基层“网格化”消防管理工作的投入,加强基础消防设施装备建设。2013年实现全方面覆盖。2012年底前所有社区(村)至少设置1处公共消防器材点和1处消防水源。2013年,所有街道(乡镇)明确1名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消防工作。

  (二)加强高危场所管控。制定更加严格的火灾高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针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明确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逐步推进火灾高危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应对火灾赔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实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逐一建立高层建筑基础信息,加强动态监管和长效管理。“十二五”期间,全方面实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对本单位做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探索成立行业消防安全联合会,制定消防安全共同章程,将消防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服务、培训、评比内容,培育行业消防自治自律能力。网吧、娱乐、建筑、装修、家具、酒店、会展、服装、演出、餐饮、物业管理等重点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大力开展自查互查、达标创建、等级评定等活动。热情参加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大型消防宣传活动,发挥辅助消防管理、提供消防服务、规范行业消防行为等作用。

  (四)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成立。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黑名单”制度,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

  (五)建立评估预警机制。公安及消防部门每半年要对本地消防安全形势做多元化的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辖区政府。石油、化工、卫生、教育、民政等重点行业系统要每半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做综合评估,及时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针对性措施。要探索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火灾高危场所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与单位星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等直接挂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做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